未批准的修正案
《美利坚合众国宪法》第二十二修正案(英语:Twenty-secon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)简称“第二十二修正案”(Amendment XXII),规定了美国总统的任期制。该修正案于1947年3月21日由美国国会批准提交各州认可,并于1951年2月27日得到足够数量的州批准而生效。
此修正案通过后,富兰克林·罗斯福笃定成了美国唯一担任过四届的总统;此前美国总统无任期限制,但一般跟随两任就下台的不成文习惯。修正案生效后,总统只能担任四年两届、共八年的任期,最多担任九年又364天(闰年则可到十年);已经担任过两届总统的人,亦不允许在隔一个任期后再次参选。